這是很多人常常會有疑問的地方,到底公司的車應該用租賃的,還是用購買的比較划算呢,今天就來用稅務的角度來探討這個問題!
首先是「營業稅」,在我國的稅制下,如果你向汽車業者購買「小客車」然後打統編,那你會有很大的機率被國稅局打槍,理由是「自用小客車,較常被認為『供特定人員使用』,故考量營業稅的性質,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法源依據為營業稅法第19條第5項。
至於國稅局是如何認定「自用小客車」,目前是依「行照上面所登載的資料」來認定,不論你是5人座小客車、休旅車,還是9人座的廂型車,只要你的行照上面登記的是「自用小客車」,那你就是屬於營業稅法第19條第5項,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如果行照上面登記的是「貨車」,那這種就完全沒問題,可以放心的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再來說說,比較特別的案例,有一種休旅車,他因為符合「交通部的客貨兩用認證」,所以拿到的行照上面是寫「客貨兩用車」,這種休旅車,是可以依照財政部75年10月6日台財稅第7567129號函釋規定扣抵銷項稅額,只是這種車其實外觀上跟一般的休旅車無異,差別在於內部的構造,如果不是很確定的話,建議可以在選購車子的時候多問問車行的營業員喔!
那如果,我真的是想用一台小客車來進行營業用呢?其實,有個變通的方法,那就是和車商簽訂「租賃契約」或是「租賃購回契約」。
首先,先來探討為何租賃車,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比較不容易被國稅局打槍
第一,每期租金金額不會太高,較不容易出現系統勾稽異常(這是我的臆測,天曉得國稅局系統的審核標準)
第二,其實站在國稅局的角度,他比較care的是你「租約執行完之後車子的所有權到底歸誰?
如果所有權是歸屬車商,那恭喜你,這份租約是可以被國稅局接受用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那如果所有權是歸屬承租人呢?也就是所謂的「租賃購回契約」,那很抱歉,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這筆租約的性質是屬於買賣性質的融資租賃,依規定是不能用來扣抵銷項稅額的喔!
國稅局是如何判斷所有權的歸屬呢?
其實還是回到租約本身,如果遭到國稅局質疑租約的性質時,若能提出完整的合約內容,那就能順利地將進項稅額合法的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喔,所以建議在簽訂租約時,可以先問問會計師或是車行,怎麼樣的租約是能被接受的,如此一來才不會因為一個不小心就申報錯誤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