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好多新創老闆一直存在的誤區,請一定要耐住看完這篇文章。
我們常常有聽到一句話,消費者:「老闆!我好喜歡這個東西,但可不可以算我便宜一點?」,老闆:「好啊,但不開發票你可以接受嗎?」。類似的對話,是否曾經遇過或是聽別人說過呢。今天就由會計師的角度來看待這筆交易對於買方與賣方之間有什麼影響。
賣方
對於賣方而言,只要有出售商品,就一定要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給買方,這是我國對於營業人的規定,法源依據是營業稅法第32條,這裡不討論外銷及進口,我們都以內銷來做論述的前提,如果,賣方不開立發票,那收的這筆錢,就不被當作收入認列,那是不是除了少繳5%的營業稅之外,還少繳了營所稅或是營利所得,依照公司行號的申報方式大約落在6%-20%。所以這筆交易,對於賣方來說可以算是超額利潤。
但是,賣方必須承擔相對應的風險,就是被查稅的風險,一旦被國稅局認定漏開發票,將被處以稅額五倍以下的罰鍰,一年內查獲三次將勒令停業,法源依據營業稅法第52條,可以看出,處罰是相當重的。
所以建議各位老闆業主們,切勿因小失大,格局放遠、細水長流才是經營的不敗道理。
買方是消費者
再來談談買方的部分,買方大致可區分兩種人,一種是非營業人,一種是營業人;首先對於非營業人來說,也就是一般的消費者,一般的消費者因為取得發票並沒有銷項可以扣抵,所以對於一般的消費者來講,就是營業稅稅負的承擔人,所以對於一般消費者來說,若賣方可以不打發票而折價5%,對於消費者來講,確實是有價格上的好處。並且對於消費者來說,目前並沒有相關的罰則,只是就喪失了發票對獎的機會,以及後續退換貨可能會因為沒有合法憑證而有爭議的情況發生。
那如果買方是營業人呢?這裡就是本文要討論的重點
首先,對於買方而言,如果我跟賣方談好,不開發票然後商品折扣5%,「這件事情對於買方的營業稅完全無影響」,這邊不討論計算,我用概念跟你說明。
營業稅的稅制,除了針對交易課徵稅賦之外,最重要的是「掌握各家公司的收入以及交易雙方的鏈結」。
營業稅的稅制,我們可以想像成一個鎖鏈,藉由進銷項扣抵及打統編的方式將參與交易的公司結合再一起,形成一條鎖鏈,讓漏開發票的行為無所遁形。對於買方而言,因為進項可以扣抵銷項,所以一定會希望賣方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並且打上統編,不論是產業鏈中的上中下游都會在出售商品及購入商品打上統編,申報營業稅進銷項,藉此就會形成一條無形的「交易鎖鏈」;藉由這樣的制度,財政部就能掌握各家公司收入,以及上下游廠商的稅務資料勾稽。
如果能理解上述的概念,就能知道其實不打統編,對於買方來講,其實並沒有得到任何好處,甚至會有相關的罰則,因為買受人如果是營業人的話是有義務要主動索取發票的,法源依據是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總結一下,若是個人消費者,不索取發票,換來折扣,確實有現金流出較少的好處;若是營業人的話,並沒有任何實質上的好處,反而還會因此有取得不實憑證的風險(拿請款單或是收據來報稅,較容易有國稅局挑戰的空間),及未主動索取發票而被查獲所產生的罰金。因此,對於營業人來講,建議還是要求賣方開立統一發票並打上統編,才是比較洽當的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