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需要向法院登記嗎?社團法人是什麼?

最近本所接到一個社會團體的案件,客戶想問游會計師他們這個社會團體需要向法院進行登記嗎?登記的話有什麼好處呢?

那就讓我們來探討一下「社會團體」跟「社團法人」的差異吧!

Q1:「社團團體」及「社團法人」的差異?

根據內政部規定:

(一)法人登記為依據民法相關規定辦理,社會團體與社團法人差異性大致上有兩點:

1. 法人可申請補助案、接受委託辦理專案、標案,縣市政府與機關通常會根據其專案考量要求具有法人資格。每個機關考量都不同,有些單位認為經過法院公證之後的單位能夠具有更優質的管理,因此才會要求法人資格。

2. 依據公益勸募條例,團體對外發起募捐活動,需要具有法人資格。

(二)若有收受捐贈,都會要求開收據,進行法人登記時就會編列號碼以開立收據。 

(三)至於有開立發票、收據與法人登記的關係、社團法人可否不開立發票的問題,則需洽詢國稅局會較清楚細節,此為國稅局權責。 

綜合各方面來說,有進行法人登記的團體其財務運作會比較嚴謹,由內政部的社會團體科與法院雙軌管理。

Q2:成為「社團法人」的好處?

社團立案後,根據社團未來的發展跟宗旨來考慮要不要向地方法院聲請法人登記。

社團是以人為本,「社會團體」比較鬆散,是一群志同道合的夥伴們,向政府立案組成。

但如果你們不僅僅是志同道合的夥伴,還有想一起完成的「目標」跟「使命感」,並成為有組織有紀律的團體,那向法院聲請法人登記,具獨立法人資格後,對於執行各種目標事項、對外推廣活動、向社會大眾發起募款、申請政府補助等都是有正向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