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生老病死,花有盛開凋謝。
生而為人,終有一天會面臨生命的盡頭的時候,有時生命的逝去,就像2022的股市一樣,猝不及防……,咳咳! 扯遠了,該進入主題了!
如果今天公司的負責人,因故身亡的話,公司該怎麼辦呢?如果公司帳上有大額股東往來,又會在遺產稅上造成什麼影響呢?但我們今天不討論清算程序,我們聚焦在「股東往來視同債權被納入遺產總額」來討論。
首先,我們要來了解一下,到底什麼是「股東往來」,ok,我們先用字面解釋法來看,所謂的股東往來就是公司的股東與公司本身,有商業上的往來。例如,某筆貨款,並不是由公司本身的帳戶匯款出去,而是由公司的股東(或員工)先行代墊,在公司撥款還給這名股東或員工之前所使用的一個暫時性科目,撥款給代墊的股東後,這個科目的餘額就會被沖銷掉。
所以,白話文一點,股東往來這個科目的餘額就是「公司欠股東的錢到底還剩多少」。
所以囉~是不是在法律上就造成「公司有債務」,而「股東是這筆債務的債權人」,當然實務上會造成股東往來的情況不只我上述提到的情況,可能還會有的情況包括:
(一)公司與股東個人借貸
(二)利用人頭帳戶收取貨款而未開發票
(三)股東或員工個人消費支出列為公司費用
(四)公司內外帳差異所使用的暫時性科目
恩~所以我們可以看到,股東往來這個科目,通常不會在上市櫃公司財報上出現,因為造成股東往來的原因…似乎不是那麼的…體面?但這些其實是很常發生在非公發公司裡面的,所以我們也不要太驚恐。
好,拉回來一下,那既然股東往來,在某些情況下,對於公司而言是屬於債務,而對公司股東或是負責人而言是屬於債權,那如果股東或是負責人因故身亡,會被國稅局依照遺贈稅法及本法細則認定,應該要列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裡,課徵遺產稅。法條依據:遺贈稅法第一條。
筆者認為這段其實有很多空間值得我們去討論
遺贈稅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有提到:「當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白話文一點的講,就是如果這筆債權無法收回,就不能計入遺產總額。
所以,股東往來的明細及組成項目,會變得相當有討論空間。
例如,負責人本身資金貸與公司,而公司本身因經營不善,帳戶的現金早已所剩無幾,是否能舉證,此筆債權收回的可能性極低,而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三款及施行細則第九條之一,債權不能收回,因而不計入遺產總額?
所以,資金的流向、帳務的處理,以及可能牽涉到的交易合約,甚至是舉證的適切性及足夠性,會是日後提示文件的重點,建議讀者,可以好好的與自身的會計師或是律師討論及規劃要怎麼處理,避免因為不熟悉條文及行政程序而錯失保障自身權益的機會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