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課稅新制上路:創作者必須注意的稅務規範

隨著 YouTube、Instagram、TikTok 等平台的盛行,「網紅經濟」已成為新一代的重要產業。許多創作者透過影片、直播、業配、團購甚至販售周邊商品獲取收入。然而,隨著收入規模的擴大,稅務問題也逐漸浮上檯面。
財政部近期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正式將網紅與自媒體創作者的獲利模式納入稅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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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重點整理

項目說明
公告時間114年09月10日發布,並自公告日起至 115年6月30日 為輔導期。
課稅對象境內網紅
稅籍登記要件(符合其一)●在我國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
●有營業牌號
●僱用人員協助
●透過網路銷售,且 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 10 萬元、勞務 5 萬元)
網紅勞務性質認定網紅提供「表演勞務」,不屬於「執行業務」或「受僱勞務」,屬營業稅課徵範疇。
營業模式課稅原則●平台自廣告主/觀眾取得收入
→ 平台繳營業稅
●網紅自平台取得分潤
→ 網紅繳營業稅
稅率適用依據依網紅與平台訂約關係 與 觀眾所在地判斷:
●觀眾在境內 → 分潤收入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觀眾在境外 → 分潤收入可適用零稅率
輔導措施114/9/10~115/6/30 為輔導期:
●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發票或報繳營業稅者 → 免處罰
●若違反規定,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權益


網紅定義
我國對網紅之定義: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
參考加拿大稅務局CRA對於網紅(Social media influencers)的定義:
在一個或多個社群平台建立顯著影響力或存在感、擁有固定追隨者持續關注互動。(原文:A social media influencer is an individual who has created a significant influence or presence on one or more social media platform(s) and has an audience of users who consistently follow and interact with the influencer’s content.)
所以一般來說可能被視為網紅的範疇包括(不限於):
Youtuber、直播主、團購主、約聘直播主、業配代言者、知識銷售者等。

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定義
按所得稅法第十條,實體固定營業場所,指的是「經營事業之固定場所」,所以在「家裡辦公」或是有承租「實體的工作室」都算在內。

何謂營業牌號?
「營業牌號」就是口語的「招牌」,可以被識別所經營之事業,都算在「具有營業牌號」的範圍。

聘雇員工為何需要稅籍登記?
有聘用員工來協助事業者,因為雇主須依法申報員工薪資,故需藉由稅籍登記來完成扣繳申報(薪資申報)。

起徵點是什麼?
一整年只要有某一個月份超過課稅起徵點就算,(銷售貨物當月達10萬或銷售勞務當月達5萬)。直播斗內收入屬於銷售勞務。

直播主所得類別?
網紅提供「表演勞務」,按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來看,目前尚無法歸類為「執行業務」、或「薪資所得」,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

網紅公司
過去模式為B2C2C,現在為B2B2C,相當於每一個網紅變成小規模的企業,而粉絲就是在買你產品及服務的消費者。

觀眾所在地大大影響稅負
官方舉例:
網紅甲自 YouTube 取得 65 元分潤收入:
其中
52元來自境內觀眾→ 按 5% 報繳(查定課稅者 1%)
13 元來自境外觀眾→ 適用零稅率

簡單的幫各位整理了一些重點,如果看完還是覺得霧煞煞的朋友們,建議可以尋找自己信任的會計師來協助處理及判斷,當然也很歡迎來洽詢本所的會計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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